中共启东市委 启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2011年1月18日)
为激励企业加快推进股份化改造和上市工作,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企业上市工作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扶持重点,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紧紧围绕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以重点工业企业为主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综合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分类指导、梯次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对上市后备企业强化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促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镇乡、园区推荐,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审核并认定后,进入启东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国家或省内行业龙头特征;
(三)企业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3亿元,累计净利润超3000万元;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四)企业发展前景好,经营管理层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上市的潜力和欲望。
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设立“启东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为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市。以后根据使用情况每年增补,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度追加,如有节余自动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对本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
1、凡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才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2、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贴补。凡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在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
3、企业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100万元,2012年及之前上市的再追加50万元。
4、鼓励其它各种形式的上市。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美国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简称OCTBB)、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交易的补助50万元。
5、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兑现时间为取得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6、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7、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用税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依法缴纳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兑现时间为向江苏证监局申请办理辅导备案手续后。
8、拟境内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当年至企业上市之年,以前两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平均数地方留成部分为基础,年环比增幅超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度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时限也不超过3年。
(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在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计划上市的主体企业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经金融办、财政局甄别认定后,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相关部门给予快速办理。办理过程中,如确需缴纳税费的,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在其向江苏证监局申请办理辅导备案手续后,凭相关缴纳票据全额由财政贴补。
(四)企业进入上市轨道后,需规范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房屋以及土地证、房产证的,相关部门凭金融办出具的规范办理通知单,全力办理。相关费用按规定收费下限缴纳。
三、优化创业环境,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一)引导募集资金投向。已上市企业首次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引导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序转让。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必须在本市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如发现在启东市外开户交易的,将取消市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政策,根据流失的税收量,给予全额追回。
(三)推进上市项目建设。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优先上报用地指标计划。对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各类扶持资金。
(四)提升金融市场活力。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本市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
(五)改善人才环境。做好上市后备企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鼓励上市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强化保障机制,务求行政推动实效
(一)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企业上市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镇乡和重点工业园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的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合力推进。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及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市对镇乡和园区的综合考核体系。
(二)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集,分季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上市工作情况,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三)完善“一企一议”制度。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上市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必要时邀请省、南通相关部门,以及证监机构、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实行面对面指导。
(四)优化行政服务。各级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一律设置“绿色通道”。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建、国土、环保、安监、科技、海关、商检、质监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满足企业上市工作进度要求。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优先支持申报重大项目计划。各镇乡、园区要强化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重大事项要有专门工作班子做好全程服务。
(五)加大激励力度。今后凡成功上市一个企业的,给予所在镇乡、园区的主要领导及相关有功人员(含已调离,但上市工作推进至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后的时任党政主要领导)10万元奖励;给予上市相关主管部门有功人员8万元奖励。
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乡、局级)
主题词:上市工作 意见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11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16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