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启东市委 启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推进项目
加快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9年1月20日)
为积极有效对应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紧紧抓住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决策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充分发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工业经济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争取形成一批销售收入超1亿元、 10亿元、50亿元、 100亿元的企业群,到2010年全市亿元工业企业力争超过250个;新建竣工一批对全市经济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特大项目,力争每年新开工总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100个、新竣工总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50个,工业总体实力、竞争力和产业辐射力明显增强。
二、激励措施
(一)推进科技创新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自主创新 “双百工程”,争取进入省重大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规模型企业。
2、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 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1) 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奖励3万元;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2万元;承担实施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创新基金),每项奖励5万元。 (2) 承担实施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创新“双百工程”、科技支撑计划、创新基金),每项奖励3万元。(3)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
4、鼓励培育名牌,新获世界名牌的,每只奖励100万元;新获中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的,每只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每只奖励1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获省著名商标的,每只奖励5万元;新获南通市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每只奖励2万元。系列产品按一只计算。
5、鼓励实施技术标准。重点企业每新制定、发布、实施一个国家技术标准,鼓励 10 万元;每新制定、 发布、 实施一个国家行业标准,奖励7万元。
6、支持重点企业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和研发中心,吸纳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经批准认定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和启东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并通过验收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经国家、省、南通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 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0万元。采取拨款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支持重点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配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8、积极鼓励专利申请。对申请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的, 每一项分别给予 800元、 500元、300 元资助;获得授权并领取专利证书的,分别给予 3000 元、
1200元、600元的资助,对申请国际发明专利的,每一项给予3000元资助,获得授权并领取专利证书的,每一项给予1万元资助。
(二)促进技术改造。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要求,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10、对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施的重大装备制造、高技术和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的生产服务业等六个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辅导,帮助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申报江苏省技术改造导向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与省级计划,早日进入省级盘子。同时择优申报江苏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争取省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
1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2、充分发挥市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重点企业实施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 60% 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不同行业和产业以不同比例,对设备投资进行贴补,单个项目贴补总额可达到100万元。
(三)鼓励开放发展。
13、鼓励我市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利用内外资水平。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或实现外资嫁接,且实际到账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成功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国内500强民营企业的直接投资,且实际到账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14、鼓励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引导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出口名牌”。对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或“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或5万元,凡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项注册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15、鼓励企业参加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不断提高我市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通行认证的,按其认证费用的 5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16、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各类产品交易会, 拓展国际市场空间。对企业参加国外和国内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类产品交易会和博览会的,所需摊位费在省、南通市补助后仍有缺口,按缺口金额的50% 给予补助,国内参展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 1万元,国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17、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资源类项目投资。对到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等资源类投资项目,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20万美元且利用启东籍劳务人员超过20人 (含20人)的,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8、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生产类项目投资。对在境外从事纺织、服装、电动工具等生产类投资,且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单个项目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优秀境外投资项目”的,我市加奖10万元;创办经国家商务部确认的境外合作区的,我市加奖20万元。
(四)优先用地用电供给。
19、全市年度用地、用电指标优先考虑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和生产用电的需要。
20、根据重点工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控制方式 ,在重点工业企业的周边地区预留重点工业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 各重点园区根据园区产业定位,科学规划、 合理安排,留足重点工业企业发展区域。
21、积极为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向上争取土地点供指标。
(五)加强资金保障。
2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抓住国家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的机遇,努力扩大信贷规模,确保全市贷款规模的增幅高出南通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新增贷款总量列南通市前两位。建立市融资协调机制,加强银企沟通协调和资金需求信息发布,协调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每年新增贷款优先用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并积极争取上级银行的信贷支持和银团贷款。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与银行建立一对一的信贷关系,形成合作和监督的互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建立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基金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重点解决企业贷款续贷手续办理过程中或经营中遇到突发事件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鼓励社会投资者组建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应对具备资质的担保公司的担保予以认可。建立企业之间的互保机制,鼓励企业通过采取“联户联保”方式取得贷款。组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批准新开办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其放贷规模达到注册资本 50% 以上后,按其注册资本的 5‰ 给予开办费用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对其经营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全部返还;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和经营中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水平。
23、鼓励重点工业企业上市。在认证执行启发〔2007〕5号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 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的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和“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奖励力度,境内上市的:公司被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予奖励45万元。境外上市的,进入上市通道后奖励25万元;挂牌上市后奖励25万元。对上市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 5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对2010年底前成功上市的企业,实行如下阶段性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企业年纳税额环比新增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财政一并补贴给改制企业;对改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由市财政增发50万元奖金;改制企业招股说明书明确的发展项目,由市政府优先供地,同时参照执行市有关招商引资的用地优惠政策。
(六)加大财政支持。
24、对上年入库两税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其当年入库两税超过上年120%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30%;100-3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 40% ;300—500 万元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 50%;500-8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60% ;800 万元以上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80%。25、对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年入库税收(指工业企业两税和所得税 ,下同) 不低于600 万元,或年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工业企业,以2005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每年税收环比增长15% 以上部分 (新达标企业,第一年税收增长20% 以上、第二年起税收增长15% 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应税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 ,2--5亿元的企业奖励 60% , 5--10亿元的企业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第24、25两款最高奖励可达300万元。
26、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1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4%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首次达3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3%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首次达5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 3% 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 700 元;首次达 100 亿元且入库税率在30%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第24、25、26三款不重复计奖。
(七)倡导节能减排。
27、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优先推荐重点企业申报使用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和治污专项资金。加快企业环保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将重点企业纳入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对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 (淘汰落后设备按淘汰规模)的2% 给予补助;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 给予补助;对通过省、南通市和启东市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验收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 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省、南通市、启东市认定为“节约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通过能源审计的重点能耗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获得ISO14000 环境质量体系论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南通市控以上、启东市控的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减排工程,通过考核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对镇(乡)实施减排工作,投资官网建设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一项目市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
(八)加强人力资源支持。
28、切实化解用工难矛盾。(1)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在外劳务输入培训基地,积极与外省市技工学校 (院) 开展校企合作,采取对口委培、冠名办学、半工半读和建立实习基地定向输送等模式,市财政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定向培训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急需的劳动力。 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依托本市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阵地,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加快培训本市企业紧缺的技术工人。(2)鼓励外地职业培训院校(机构)或企业在启东因地制宜、办班培训、就地就业。对其培训的学员毕(结)业后在本市企业就业满一年的,该培训单位可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的标准享受财政补贴。(3)采取组织用工企业赴外省市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劳动力资源双向对接会和委托在外劳务输入培训基地订单式输送等形式,帮助企业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坚持“以外引外”,鼓励在启东务工的外省市劳动力引领其家乡更多的劳动力来启就业。对组织输送急需、紧缺的外地劳动力到我市重点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劳务机构(或个人),按照工种的技能要求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由市财政给予50-250元/人的一次性职介和培训补贴。(4)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待遇。建立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学习、生活机制,在居住、户口、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我市居民的基本待遇。通过开展“百佳外来务工人员”评比活动、推荐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方式,不断提高政治待遇,使外来务工人员“引得进,留得住”。
29、加大人才引进力度。(1)市财政对重点工业企业、规模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三年内每月津贴3000元;硕士学位人才 ,三年内每月津贴1000元;国家普通计划内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三年内每月津贴 500元。(2)在重点工业企业工作(合同服务年限超过3年) (原政策是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及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补贴 20万元 (原标准为 8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人补贴15万元 (原标准为8万元), 博士、高级工程师每人补贴 8万元,硕士每人补贴 4 万元。 所需补助经费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原政策是企业与市人才开发资金补助 50% )。 (3)在重点工业企业中工作的有关人才,享受市人才开发资金给予的补贴。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适当比例进行资金匹配;省“333”工程和南通市“226”工程培养对象,管理期内每人按适当比例进行资金匹配;市级及其以上拔尖人才, 管理期内每人按规定所发的技术津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4) 对重点工业企业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市人才开发资金给予适当项目匹配资金。
(九)强化考核激励。
30、评选金、银、铜牌企业。对当年入库税收达到 1500 万元,且销售收入(指应税销售,下同)增幅达到30%,或综合实力列全市前三位的工业企业,授予年度金牌企业称号,并将给企业法人代表金质奖牌一枚;对当年入库税收达到800万元,且销售收入增幅达到 30% 的工业企业,授予年度银牌企业称号,并奖给企业法人代表银质奖牌一枚;对当年入库税收达到 300 万元,且销售收入增幅达到 30% 的工业企业,授予年度铜牌企业称号,并奖给企业法人代表铜质奖牌一枚。对获得金、银、铜牌企业的法人代表,授予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
31、评选市50强工业企业。对当年入库税收高于3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销售实绩占 60%、入库税收占 40% 为权数进行综合排名,列全市前50位的企业确定为年度50强工业企业,并授予启东市工业企业50强称号。对评为市50强的工业企业,每年为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一次免费体检,为企业公务用车一辆发放苏336省道启东收费站免费通行证。其中前5强工业企业可获一个在本市范围内免费自主择校的名额指标, 前10强工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可在本市范围内免费自主择校,其他40强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子女按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32、根据需要,邀请重点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和重大工业项目业主参加市有关重大活动。
(十)规范执法程序
33规范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申报、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全年常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对上级部署和群众举报而必须实施的突击性执法行为,应事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和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问题的,执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上述两种情况须在处置结束后3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充分发挥市人大的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针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执法情况的跟踪调查。
三、组织领导
1、实行市领导挂帅、 部门挂钩联系重点工业企业、 重大工业项目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和项目按期实现发展目标和建设目标。
2、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定期监测制度。市发改委、 统计局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及时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实行动态管理。对50强工业企业,每年底由市发改委评定、调整;对重大工业项目,由市重特大项目办根据项目进展的快慢,及时调整。被调整出的企业和项目,不再享受市关于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措施。
4、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 重大工业项目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重点企业、名优特新产品和先进典型的宣传。
5、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其中已安排专项资金的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纳税贡献的奖励由市、镇 (乡) 财政根据市、镇(乡)财政收入增量分成比例负担。上级政府颁发的奖金中本级财政支付部分不重复计奖。
6、本意见自2008年起实施,此前市已有的相关奖励文件(纪要),与本意见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其他具体的实施意见和细则,可与本文件联合执行。各镇 (乡)、园区不得再另
行出台奖励政策。
(此件发至乡、局级)
主题词:工业 建设 意见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09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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