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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3-07-16 10:05:20  来源:  作者:

启东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2013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速集聚顶尖人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顶尖人才,是指到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专家,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以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海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业支持。
(一)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其中人才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项目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二)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其中人才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到账注册资本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的项目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三)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其中,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到账注册资本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四)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可按《启东市“东疆双创英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启办发〔2010〕60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融资扶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和创业场所、税收奖励等优惠。

第四条 创新资助。顶尖人才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市企业实施产业化,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3个月以上的,经审核,分期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五条 顶尖人才专项计划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向市人才办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顶尖人才创业创新申报书;

2.申报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资质证明(证书)和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佐证其能力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3.申报人提供所创(领)办企业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及创业计划书。创新人才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复印件,创新计划书及年薪、股权等待遇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引进人才如未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行政或人事部门关于服务年限和每年服务时间证明;

4.能够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及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二)专家评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就项目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团队组织、财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签订协议。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人选。市人才办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四)资金拨付。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按签订协议后拨付40%;中期考核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六条 创业类和创新类顶尖人才均可按《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七条 顶尖人才专项计划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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