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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鼓励企业建设“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

时间:2013-07-16 10:38:48  来源:  作者:

启东市鼓励企业建设“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

(2013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鼓励在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进入本市企业开展工作,促进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及进站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依照本办法享有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

(三)与相关领域一名以上(含一名)在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签约,并建立三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能为“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四条 工作站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第五条 市人才办牵头负责工作站设立相关事宜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工作站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设站企业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并为签约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六条 市人才办负责受理本市企业建立“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照设站条件进行考核、论证及验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人才领导工作小组讨论认定并授牌。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与设站企业签订工作站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站实施期内工作目标。

第七条 工作站每年向签约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工作站实施期限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对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按签订协议拨付50%、验收通过拨付50%,分期给予总额20万元的建站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对站内签约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按照《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九条 申报企业填报《“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资助的工作站实施期内,每年底前应对当年度工作开展、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三年实施期满后,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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